本公司在 1997年初委托福建某外贸公司代理进口移动通信基站系统设备散件, 因1998年10月福州海关认定该外贸公司违规退税, 要求本公司退回原由该外贸公司 转退的税款。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财税[2000]79号文,本公司将在2000、2001 、 2002年分三年缴纳上述税款计8163万元(该项税款已计入1998年度损益)。本公司目 前已按此缴清前两年应缴税款。上述情况,本公司已在1998年度、1999年度、 2000 年度公司年报中正式披露。
    福建省公安厅基于上述事项, 近期以涉嫌走私普通货物通过司法部门起诉本公 司及业务负责人公司董事、执行副总裁张泽熙先生。本公司于2002年2月19 日接到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本案将于2月25日开庭审理。
    一俟此案件有结果,本公司将另行及时公告。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二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