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首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决议,推荐潘云鹤、 顾钧和鲁冠球三位先 生出任本公司独立董事,经本公司1999年度股东大会选举,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任 期自2000年5月至2003年5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1年8月16 日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本公司董事会对潘云鹤、 顾钧和鲁冠球三位先生担任独立董事的意见如下:
    一、 符合《指导意见》中的独立董事任职要求:
    1、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2、 具有《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3、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4、 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必需的工作经验;
    5、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 符合《指导意见》中的独立董事独立性的要求:
    1、 不是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2、 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也不是本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 不是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本公司 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亲属;
    4、 不是最近一年内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5、 不是为本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本公司董事会认为潘云鹤、顾钧和鲁冠球三位先生符合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并具有担任独立董事应有的独立性。
    特此公告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一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