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及《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人作为东方通信股 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公开声明如下:
    1、本人同意且已经出任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
    2、本人具备出任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格,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东方通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关于禁止任职的情形。
    3、 本人完全理解并将严格遵守《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所规定的关于独立董事的所有职责。
    4、本人于2000年5月26日向交易所作出的《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至本声明出 具之日,相关事项无任何实质性变化。
    5、作为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将继续忠实履行对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诚信、勤勉义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 受损害。本人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在履行职责时能作出独立判断,而 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6、本人在担任独立董事期间,愿意接受公司股东、证券监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 监督,并愿意为本人履行职责时的行为,承担在公司提供信息资料范围内相应的法律 责任。
    7、本人保证上述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遗漏和误 导成份。本人愿意为本声明的真实、准确、完整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声明人: 潘云鹤    声明地点:杭州
    声明时间:2001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