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武汉市汉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于2004年5月25日上午9:00在武汉国际会展中心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宪华先生主持。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3人,代表股份59,398,3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4.44%。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一、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㈠、公司2003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同意59,398,340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00%,0票反对,0票弃权。
    ㈡、公司董事会2003年度工作报告;
    同意59,398,340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00%,0票反对,0票弃权。
    ㈢、公司监事会2003年度工作报告;
    同意59,398,340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00%,0票反对,0票弃权。
    ㈣、公司200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59,398,340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00%,0票反对,0票弃权。
    ㈤、公司200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同意58,751,540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8.91%,369,600票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62%,277,200票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47%。
    经武汉众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的武众会(2004)355号《审计报告》,对公司2003年度的经营业绩及财务状况进行了审计验证,公司2003年度实现净利润1,337,429.59元,按10%提取法定公积金133,742.96元,按5%提取公益金66,871.48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93,767,078.43元,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94,903,893.58元。经研究决定2003年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㈥、关于换届选举公司董事会成员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
    张宪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同意58,843,940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07%;
    魏汉华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同意58,474,340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8.44%;
    麻建雄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同意58,843,940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07%;
    张晴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同意59,398,340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00%;
    张杰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同意58,474,340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8.44%;
    周细春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同意58,474,340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8.44%;
    高新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同意58,843,940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07%;
    魏祥发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58,474,340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8.44%;
    夏成才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59,398,340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00%;
    以上董事简历及独立董事提名人、候选人声明详见2004年4月22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本公司相关公告。
    ㈦、关于换届选举公司监事会成员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
    荆汝辉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同意58,843,940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07%;
    张淦泉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同意59,398,340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00%;
    经公司第七届五次职工代表大会全票通过杨汉生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以上监事简历详见2004年4月22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本公司相关公告。
    ㈧、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59,398,340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00%,0票反对,0票弃权;
    修改《公司章程》的有关内容详见2004年4月22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本公司相关公告。
    ㈨、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59,398,340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00%,0票反对,0票弃权;
    由于公司聘请的湖北中正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机构发生变化,公司董事会聘任武汉众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2003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机构,现予以追认。并续聘武汉众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200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其2003年度审计费用总额为30万元。
    二、律师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乐瑞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通过的决议内容均合法有效。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武汉市汉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四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