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金珠股份有限公司于2001年12月17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西藏金珠(集团) 有限公司《关于转让部分国有法人股股权工作进展情况的函》,根据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第4.9条的有关规定, 在我公司所作的《国有股股权转让提示 性公告》的基础上(详见本公司2001年11月2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中国证券报和 上海证券报上刊登的有关公告)〈现将本公司控股股东转让所持部分国有法人股股 权工作已获得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的有关情况向全体股东公告如下:
    一、本公司于2001年12月17日接到控股股东西藏金珠(集团)有限公司函告: 西藏金珠(集团)有限公司2001年11月16日分别与南京长恒实业有限公司和江苏中 侨百合通讯产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签定了《股份转让意向书》后,即开展了国有法 人股股权转让的实质性工作,2001年12月14日,金珠集团公司收悉西藏自治区人民 政府办公厅藏政办函〖2001〗57号文批复,同意西藏金珠(集团)有限公司与南京 长恒实业有限公司和江苏中侨百合通讯产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国有股股权转让 的相关工作。在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批复下达后,由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商企业主 管部门和西藏金珠(集团)有限公司将本次股权转让事宜专题申报财政部批准。西 藏金珠(集团)有限公司将严格按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批复文件精神进行下一 步股权转让的相关工作。
    二、本公司将继续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4.9条的有关规定, 对本次股权转让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西藏金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