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本公司控股股东股份转让进展情况作如下提示性公告:
    一、本公司于2005 年12 月8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披露了本公司控股股东西藏金珠(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新联金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国有法人股股权转让合同的有关事宜;
    二、本公司于2006 年3 月6 日从控股股东西藏金珠(集团)有限公司获悉: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06 年3 月5 日出具了藏政函[2006]55 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转让西藏金珠国有法人股的批复》,主要内容如下:
    (一)同意西藏金珠(集团)有限公司将持有的西藏金珠股份有限公司25%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北京新联金达投资有限公司。
    (二)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按有关规定办理转让手续。
    本次转让尚须上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本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西藏金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 年3 月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