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本公司第一大股东西藏金珠(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金珠集团)有关股权转让函,根据《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现将金珠集团所持有本公司45,082,514 股国有法人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5%)转让给北京新联金达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新联金达)的有关情况披露如下:
    一、根据金珠集团与新联金达于2005 年12 月5 日签定的《股权转让合同》,金珠集团持有本公司45,082,514 股国有法人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5%)拟转让给新联金达,本次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38,949,964.92 元。
    二、本次转让成功后,新联金达将持有本公司45,082,514 股国有法人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5%),成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金珠集团不再持有本公司任何股份。
    三、本次股权转让因涉及国有法人股及触发收购条件,需报请国家有关部门和中国证监会审核。
    本公司将根据股权转让进度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特此公告
    
西藏金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 年12 月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