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05年7月25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公司经营班子报送的由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中级法院)向本公司送达的(2005)成执字第509--4号《民事裁定书》。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进一步查证,根据该裁定书有关引证,本次裁定涉及2004年8月24日和2004年11月10日由成都中级法院向本公司送达的(2004)成民初字第626号《民事裁定书》和《民事判决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一并公告如下:
    一、本案受理的基本情况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成都市第四支行(以下简称:建行成都四支行。后转至中国建设银行成都民兴支行,简称:建行成都民兴支行)
    第一被告:西藏金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第二被告:四川方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向光电)
    原告建行成都四支行诉被告本公司及方向光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成都中级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成都中级法院就此受理了本案,并作出了相关民事裁定和民事判决。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2003年4月15日与建行成都四支行签定了《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根据该合同本公司在建行成都四支行贷得借款人民币3000万元,此借款由方向光电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公司该笔贷款于2004年4月14日到期后尚欠建行成都四支行人民币1900万元及相应利息,违反了相关合同的规定。原告向成都中级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公司偿还剩余贷款本金1900万元及相应利息,由方向光电对此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三、本案裁决情况
    成都中级法院分别于2004年8月24日、2004年11月10日和2005年7月11日对本案作出了民事裁定和民事判决。
    2004年8月24日对本案作出裁定:冻结本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成都天府支行和华夏银行成都青羊支行的两处帐号;查封本公司在成都市“世贸大厦”A座20楼A号的房屋产权,查封期为2004年8月26日至2006年8月25日,期间未经成都中级法院许可公司不得转让、抵押或作其他处分。
    2004年11月10日对本案作出判决:本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建行成都四支行借款本金1900万元人民币及利息;方向光电对本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05年7月11日对本案作出裁定:冻结本公司在所属控股子公司四川金珠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79%的股份,冻结期间未经成都中级法院许可公司不得办理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本公司支付股息或红利。
    三、本次仲裁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
    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无直接影响,借款产生的利息及法院判定的诉讼费将对公司的损益有较小的影响,对公司今后在中国建设银行成都市第四支行进行借款将产生负面影响。公司目前正积极协调处理此事,如有新的进展情况,将及时予以公告。
    四、本公司董事会将对公司是否有无其他诉讼事项进行自查清理,并将自查情况及时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备查材料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成民初字第626号《民事裁定书》、(2004)成民初字第626号《民事判决书》和(2005)成执字第509--4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西藏金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