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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71 证券简称:东盛科技 项目:公司公告

东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5-06-04 打印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本次会议在审议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股东西安东盛集团有限公司依法履行了回避表决义务。

    东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于2005年6月3日在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6人,代表股份130,965,062股,占本公司股份总额的70.08% ,本次大会没有流通股股东或股东代表参加会议。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郭家学先生主持,对涉及关联交易的相关议案,关联股东西安东盛集团有限公司履行了回避表决义务。经大会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04年度工作报告》,同意股份为130,965,062股,占参加会议表决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股份为0股;弃权股份为0股。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第三届监事会2004年度工作报告》,同意股份为130,965,062股,占参加会议表决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股份为0股;弃权股份为0股。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2004年度财务决算及200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同意股份为130,965,062股,占参加会议表决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股份为0股;弃权股份为0股。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200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股份为130,965,062股,占参加会议表决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股份为0股;弃权股份为0股。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公司2004年度实现净利润30,111,088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3,011,109元,提取10%的法定公益金3,011,109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122,242,016元,2004年度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46,330,886元。鉴于公司发展的需要和股东的长远利益,公司2004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本年未分配利润将用于补充正常运营流动资金。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并支付其报酬的议案》,同意股份为130,965,062股,占参加会议表决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股份为0股;弃权股份为0股。

    会议同意继续聘请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04年度的审计机构,并按照行业标准和惯例,结合普华永道在审计过程中的实际工作量,支付普华永道91万元的审计费用,并承担审计人员的相关差旅费。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200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股份为76,916,782股,占参加会议表决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股份为0股;弃权股份为0股。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股份为130,965,062股,占参加会议表决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股份为0股;弃权股份为0股。

    会议批准了独立董事范敏华的辞职报告,并增选王凤洲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同意股份为130,965,062股,占参加会议表决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股份为0股;弃权股份为0股。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同意股份为130,965,062股,占参加会议表决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股份为0股;弃权股份为0股。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同意股份为130,965,062股,占参加会议表决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股份为0股;弃权股份为0股。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同意股份为130,965,062股,占参加会议表决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股份为0股;弃权股份为0股。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同意股份为130,965,062股,占参加会议表决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股份为0股;弃权股份为0股。

    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关联交易内部决策规则>的议案》,同意股份为130,965,062股,占参加会议表决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股份为0股;弃权股份为0股。

    上述各项议案的详细内容请参见2005年4月2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公告。

    本次大会已经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戈向阳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东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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