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获悉,本公司第二大股东陕西东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因涉及与山西鑫城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其持有的本公司980万股社会法人股股份(已质押)予以冻结,冻结期限自2005年3月28日至2006年3月27日。
    陕西东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持有本公司社会法人股4508万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4.12%。
    特此公告。
    
东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五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