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同仁铝业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临时股东大会于1997年11月11日下午在公司二 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人17人,代表股份5889.51万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74.5%,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经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重新审议一届二次股东大会关于1997年度增资配股方案
    1.本次配股以1996年年末公司总股本5860万股为基数,每10股配3股,以现有股本 (1997年4月转增股本后)7911万股为基数,每10股配2.2222股,计配1758万股,其中: 国家法人股可配891.348万股,社会法人股可配416.652万股,社会流通股可配4.50万 股;
    2.配股价为每股4.00元至6.00元;
    3.配股募集资金的用途:
    (1)投资架设公司第二条110KV供电专线项目;
    (2)进行第三系列一期5000吨电解铝项目技术改造;
    (注:1997年7月25日公司一届三次董事会提出将一届二次股东大会通过的配股方 案中募集资金用途之一的"6000吨电工圆铝杆生产线项目"改为" 进行第三系列一期 5000吨电解铝项目技术改造",并于1997年10月9日在上海证券报上予以公布,提交本 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4.本次配股决议有效期限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半年之内;
    5.授权董事会办理与本次配股有关的其他事项;
    上述决议须报青海省证管办出具意见,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
    二.审议通过推选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李文达先生为公司常务董事 。
    三.审议增选公司副总经理安志新先生为公司董事。
    
青海同仁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1997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