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 《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本人就任职东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事宜作出如 下声明:
    1、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
    2、本人具备《指导意见》中规定的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3、 本人与东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 客观判断的关系。
    本人保证上述声明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不存在任何遗漏、 虚假陈述或误导 成分,本人愿为本声明的真实、完整、准确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本人声明所提供的资料, 评估本人是否适宜担任东盛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声明人:邹东涛    2001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