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经过充分沟通,根据非流通股股东提议,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公司股票将于2006年6月16日复牌。
    投资者在投票前,请仔细阅读公司董事会2006年6月15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东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及其摘要。
    一、关于股权分置改革的修改情况
    东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06年6月7日公告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以来,在公司董事会的协助下,公司非流通股股东通过热线电话、走访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等多种形式与流通股股东进行了沟通。根据双方沟通结果,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在支付对价数量上做了如下调整:
    原为:
    “以公司现有股本186,886,96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定向转增股本,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得2.2股的转增股份,相当于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送1.528股。”
    现调整为:
    “以公司现有股本186,886,96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定向转增股本,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得2.6股的转增股份,相当于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送1.788股。”
    除上述对价部分,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等其他事项维持不变。
    二、补充保荐意见
    针对东盛科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修改,保荐机构发表补充意见如下:
    “东盛科技股改方案的修改是在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经过广泛沟通、协商,尤其是认真吸收了广大流通股股东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对东盛科技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修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遵循了保护流通股股东利益的改革思路;非流通股股东做出的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适应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实施监管的技术条件,是切实可行的。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修改并不改变本保荐机构前次出具的保荐意见之结论。”
    三、补充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针对东盛科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修改,律师事务所发表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本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的要求,调整后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内容合法,已经履行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的要求;调整后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尚须取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同意以及公司相关股东会议的批准。”
    四、独立董事关于修改方案之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修改进行了认真审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调整后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提高了对价的支付比例。我们认为,调整后的方案反映了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沟通的结果,体现了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对股权分置改革的决心和对流通股股东权利、意愿的尊重。调整后的方案更有利于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利益,更有利于推进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程序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调整后的方案更为合理并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
    本独立意见是基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调整所发表的意见,不构成对前次意见的修改。”
    五、附件
    1、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全文(修订稿);
    2、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修订稿);
    3、非流通股股东关于股权分置改革之协议书;
    4、有权部门对改革方案的意向性批复;
    5、非流通股股东关于股权分置改革的承诺函;
    6、补充保荐意见;
    6、补充法律意见书;
    7、独立董事关于股权分置改革调整方案之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东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六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