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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71 证券简称:东盛科技 项目:公司公告

东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补充公告
2005-08-18 打印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经查,公司存在未披露的对外担保事项,现补充披露如下:

    一、公司为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一)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宝科技”)

    注册地点:高新开发区高新路4370号

    法定代表人:刘铁杲

    注册资本:24,037万元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上市公司)

    经营范围:塑料燃油箱、塑料保险杠、塑料制品、汽车空调器、机械配件制造;汽车出租、设备租赁;空调器设备、文化办公用品、普通机械、五金、交电、邮电通讯器材(含移动通讯终端)经销;电信终端设备开发、经营及通讯电子、信息技术和计算机软、硬件方面的技术服务计算机应用技术服务;机电、电子元器件及光电子信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销售。

    与公司的关系:兰宝科技与本公司无关联关系

    资产负债情况:截止2002年12月31日,兰宝科技资产总额为245,574.89万元,负债总额为153,329.84万元,净资产为74,092.01万元。2002年度实现销售收入49,062.88万元,净利润4,268.15万元;截止2004年12月31日,兰宝科技资产总额为251,505.60万元,负债总额为233,519.31万元,净资产为8,014.44万元。2004年度实现销售收入80,935.29万元,净利润-36,566.47万元。

    (二)公司为兰宝科技提供长期借款保证担保

    1、担保情况概述

    2002年11月11日,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长春分行签订《保证合同》, 为兰宝科技与国家开发银行长春分行签订的《借款合同》项下12,100万元长期借款提供保证担保。截止目前,担保责任已变更为9,500万元。

    2、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本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借款合同项下长期贷款,本金为人民币12,100万元整,期限6年,自2002年11月11日至2008年11月10日。

    本保证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人偿付主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补偿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随着主合同项下借款本金的清偿,本合同项下担保的本金数额相应减少。

    (2)本保证合同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本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每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4)本保证合同未尽事宜,由保证人和贷款人和借款人协商处理,或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5)本保证合同自保证人、贷款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清偿之日终止。

    (三)公司为兰宝科技提供短期借款保证担保

    1、担保情况概述

    2004年12月20日,公司与华夏银行沈阳皇姑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兰宝科技在华夏银行沈阳皇姑支行提供最高余额不超过1,600万元的短期借款担保,2005年4月27日该笔贷款已经到期。公司于2005年6月30日与华夏银行沈阳皇姑支行签订《保证合同》, 继续为兰宝科技与华夏银行沈阳皇姑支行签订的《借款合同》项下1,600万元短期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2、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本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借款合同项下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本金为1,600万元,期限自2005年6月30日至2006年4月29日止。借款凭证等债权凭证所记载的期限与主合同项下约定期限不一致的,以借款凭证等债权凭证为准。

    (2)本保证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债权本金1,60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等)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3)本保证合同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当主合同债务人不按主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乙方有权直接向甲方追偿,甲方应立即向乙方清偿主合同项下债权。

    (4)本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5)本保证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二、公司为宁夏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一)被担保人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宁夏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利纸业”)

    注册地点:宁夏中卫县柔远乡

    法定代表人:刘崇喜

    注册资本:13,200万元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上市公司)

    经营范围:机械纸、板纸、加工纸等中高档文化用纸及生活用纸的生产、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与公司的关系:美利纸业与本公司无关联关系

    资产负债情况:截止2004年12月31日,美利纸业资产总额为237,764.48万元,负债总额为163,944.30万元,净资产为73,037.73万元。2004年度实现销售收入82,409.17万元,净利润6,103.64万元。

    (二)公司为美利纸业提供项目借款担保

    1、担保情况概述

    2005年4月12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支行签订《保证合同》, 为美利纸业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支行签定的《借款合同》项下6,700万元人民币项目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2、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本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借款合同项下长期项目贷款,本金为人民币6,700万元整,期限6年,自2005年4月12日至2011年4月11日。

    (2)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本保证合同的保证范围为人民币债权本金6,700万元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债权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4)本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保证人同意债权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5)本保证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如主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则保证人对于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三)公司为美利纸业提供短期借款担保

    1、担保情况概述

    2005年1月10日,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签订《保证合同》, 为美利纸业与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签定的《借款合同》项下3,000万元人民币短期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2、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本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借款合同项下短期贷款,本金为人民币3,000万元整,期限为11个月,自2005年1月13日至2005年12月12日。

    本保证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人偿付主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补偿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随着主合同项下借款本金的清偿,本合同项下担保的本金数额相应减少。

    (2)本保证合同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本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每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4)本保证合同未尽事宜,由保证人和贷款人和借款人协商处理,或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5)本保证合同自保证人、贷款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清偿之日终止。主合同的无效、撤销或解除,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四)公司为美利纸业提供短期借款担保

    1、担保情况概述

    2005年6月17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中卫支行签订《保证合同》, 为美利纸业与中国工商银行中卫支行签定的《借款合同》项下1,400万元人民币银行承兑汇票提供保证担保。

    2、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本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乙方依据主合同发放的贷款,金额为人民币1,400万元整,期限为6个月,自2005年6月17日至2005年12月18日。

    (2)本保证合同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本保证合同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4)本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确定的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

    (5)双方约定:本保证合同项下的所有条款适用于甲方为借款人在宁夏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卫支行办理的2,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中的1,4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三、董事会意见

    上述未及时披露的对外担保,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及公司各位高级管理人员向广大投资者表示深切的歉意,并将以此为戒,认真吸取教训,勤勉尽责,在今后的工作中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资金管理控制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公司制度,严格担保的内部批准程序、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杜绝违规担保,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长春分行签订的《保证合同》。

    (二)公司与华夏银行沈阳皇姑支行签订《保证合同》。

    (三)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支行签订的《保证合同》。

    (四)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签订的《保证合同》。

    (五)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中卫支行签订的《保证合同》。

    

东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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