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3)洪洪执字第357-2号裁定,由于本公司第二大股东武汉葛化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武仲裁字(2003)第0103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裁定拍卖武汉葛化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国有法人股。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委托上海莘闵拍卖行于2003年9月29日,对上述股份共计8644220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78%,经湖北众联咨询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评估值为186681170元)进行公开拍卖。
    特此公告
    
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