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3)洪洪执字第357―1号裁定,本公司第二大股东―武汉葛化集团有限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其持有的本公司86442204股国有法人股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从2003年9月15日至2004年9月15日为止,上述被冻结股份为武汉葛化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的全部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4.78%。
    特此公告
    
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