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本公司获悉2003年6月13日武汉市仲裁委员会向本公司第二大股东武汉葛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葛化集团)送达了(2003)武仲裁字第0103号仲裁裁决书,就葛化集团向中国工商银行武汉市桥口支行贷款本息157141623.36元预期未还一事作出如下裁决:
    一、葛化集团在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五天内以现金偿还所欠中国工商银行武汉市桥口支行的贷款本息总计157141623.36元。
    二、葛化集团不能全部以现金偿还所欠贷款本息时,中国工商银行武汉市桥口支行将对已办质押登记的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的53494382股法人股股权(公司已于2001年12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进行了披露)通过法定程序进行拍卖变现。
    三、通过法定程序拍卖上述股权,仍不能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中国工商银行武汉市桥口支行将对葛化集团所拥有资产依法变现予以偿还。
    截止目前,据本公司了解葛化集团尚未以现金方式偿还所欠贷款,本公司将积极与葛化集团进行联系,了解相关情况,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