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宁波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与宁 波双圆有限公司持续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程序性。公司于2002年5月30日发出会议通知,2002年6月 10 日召开了董事 会三届十二次会议,公司监事列席会议。董事会就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在2 名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下通过了公司与宁波双圆有限公司签订的《关联交易协议》。 我们认为董事会在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及作出决议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平性。根据公司与宁波双圆有限公司签订的《关联交易协议》, 此项关 联交易按照等价有偿、公允市价的原则定价,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的行为。
    
独立董事:艾新亚    刘昌伦
    2002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