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于2002年6月10日在宁波云海宾馆召开董事会三届十二次会议, 出席会议 的董事应到9名,实到7名,虞顺德董事、李汉钢董事委托郑锦浩董事代行表决权, 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审 议,会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关于公司资产抵押用于借款的议案;
    同意将本公司拥有的位于宁波庄桥镇李家村33333.5M2土地使用权及7867.64M2 建筑物、大通北路225号12772.3M2及5107.64M2建筑物、新马路3996.2M2 土地使用 权及2725.2M2建筑物重新评估并设定抵押期,向建设银行宁波市第二支行抵押贷款 人民币1500万元。
    二、关于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自查报告(全文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 sse.com.cn);
    三、关于公司与宁波双圆有限公司签订关联交易协议的议案。
    为规范关联交易行为,按照等价有偿、公允市价的原则,同意公司与宁波双圆 有限公司签订《关联交易协议》,由公司向宁波双圆有限公司提供铝圆片、平片, 每年不超过1500吨,占本公司总销售量的10%以内;宁波双圆有限公司向本公司提 供铝材角料,每年不超过500吨,占甲方总采购量的3%以内。
    由于上述交易行为属于关联交易,在表决中关联董事华声康、徐积为回避表决。 此项交易尚需提交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在股 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特此公告
    
宁波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