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月7日,本公司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通知,获悉北京市第一中级 人民法院在执行北京市恒金电器销售中心诉北京雄龙科技集团借款纠纷案过程中, 已于2001年12月18日冻结上海雄龙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ST甬华通非流通社会法人股 1200万股。上海雄龙科技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1339.2万股社会法人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14.4%,为公司第三大股东。
    特此公告
    
宁波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2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