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01年12月10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到董事 9名,实到8名,一名董事缺席。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审议, 会议决议如下:
    同意本公司下属铝材厂原4000万元人民币借款主体变更为本公司,由本公司与 工商银行宁波市鼓楼支行重新签订借款协议,以新马路64号铝材厂厂房及土地使用 权作为抵押借款人民币4000万元,并授权总经理办理相关手续。
    特此公告
    
宁波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