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经过充分沟通,根据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提议,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公司股票将于2006年11月24日复牌。
    一、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情况
    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富邦"或者"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自2006年11月15日披露以来,公司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多种渠道积极、广泛地与流通股股东进行了沟通和交流。根据协商的结果,经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提议,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部分内容作如下调整:
    原方案为:"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为使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获得A股市场的流通权而向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A股流通股股东进行对价安排。流通A股股东每持有10股将获得非流通股股东支付2.6股的对价。"
    现调整为:"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为使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获得A股市场的流通权而向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A股流通股股东进行对价安排。流通A股股东每持有10股将获得非流通股股东支付2.7股的对价。"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股改方案的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次方案的调整是在公司、保荐机构、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经过广泛沟通、协商,尤其是吸纳了广大流通股股东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体现了对流通股股东的尊重,有利于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利益;
    3、根据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调整方案,公司非流通股东提高了对价安排水平,进一步保护了流通股股东的利益,从而有利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顺利进行;
    4、本独立意见是公司独立董事基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调整所发表的意见,不构成对前次意见的修改。
    三、补充保荐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聘请的保荐机构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是在宁波富邦非流通股股东、公司、保荐机构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经过广泛沟通、协商,尤其是认真吸收了广大流通股股东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体现了对流通股股东的尊重和对保护流通股股东利益的重视。本次方案的调整并不改变本保荐机构前次所发表的保荐意见结论。
    四、补充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聘请的专项法律顾问上海上正律师事务所认为:
    宁波富邦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内容没有损害宁波富邦及公司流通股股东的利益;方案的调整已经取得必要的授权及批准。本次方案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内容的修订是在充分听取流通股股东建议与意见的基础上作出的,,《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中涉及对价内容作了相应修订。请投资者仔细阅读 2006 年 11 月 23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全文(修订稿)》。
    修订后的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尚须提交公司相关股东会议审议。
    特此公告
    
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