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会四届十一次会议于2005年10月10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通知,以通讯方式(包括直接送达)召开,共发出会议审议与表决单9份,实收8份(李汉钢董事未参加表决),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就公司向银行抵押贷款事宜进行审议,通过如下决议:同意公司将坐落于镇海骆驼街道通和路6号部分房产及土地作为向工商银行宁波市鼓楼支行贷款9000万元的抵押物。
    (赞成8名,反对0名,弃权1名)
    特此公告。
    
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