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会于2004 年7 月12 日以通讯(包括直接送达)方式召开四届四次会议,共发出会议审议与表决单9 份,实收8 份,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就公司向银行抵押贷款事宜进行审议,鉴于公司原向中国建设银行宁波市第二支行抵押贷款人民币壹仟伍佰万元而设定的抵押期已满,同意公司继续以其拥有的江北大通北路225 号、江北新马路123 号、江北庄桥镇李家村的土地及房产为抵押(抵押期限2—3 年),向该行贷款人民币壹仟伍佰万元,用于流动资金周转。
    特此公告。
    
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 年7 月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