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和交易管理暂行条 例》和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鉴于本公司第一大股东香港运盛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香港运盛 与香港太平协和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太平协和集团 下属全资子公 司香港德富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香港德富 于2001年11月29日签署了《收购运 盛 上海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外资法人股股份的主协议》 以下简称协议A 、 本公司 股东运盛 南京 实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南京运盛 与太平协和集团下属控股子公 司上海静安协和房地产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静安协和 于2001年11月29日签署了《 运盛 上海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股份转让协议》 以下简称协议B ,现就上述两 协议有关情况披露如下:
    一、股份转让数:香港运盛将所持有本公司全部外资法人股股份157415625 股 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6.16% 转让给香港德富。 南京运盛将持有本公司的法人股股份 14625000股 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29% 转让给静安协和。
    二、协议生效先决条件:
    1、本次股权转让,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全面收购,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
    2、本次股权转让获得政府有关审批机关批准。
    三、股份转让价格的确定:每股股价为人民币1.77元。
    四、股份转让价款:协议A转让价为人民币278625656元;协议B 转让价为人民 币25886250元。
    五、付款方式:按协议依交易有关事项处理进程,分期付款。
    六、交易完成前,必须完成如下事项的处理:
    1、香港运盛负责解除出原先由运盛实业 包括其全资子公司与控股子公司 为 运盛集团成员 运盛实业全资及控股子公司除外 所作的所有担保与抵押。香港德富 负责解除出原先由运盛集团成员 运盛实业全资及控股子公司除外 为运盛实业 包 括其全资子公司与控股子公司 包括其全资子公司与控股子公司 作的所有担保与 抵押。
    2、香港运盛负责偿清运盛集团成员 运盛实业全资及控股子公司除外 占用运 盛实业 包括其全资子公司与控股子公司 的所有资金
    3、解除运盛实业因贷款15285.86 万元而以香港运盛持有的本公司外资法人股 14610万股作为质押品的质押。
    七、交易完成时,本次交易的股份全部过户给受让方,受让方付清出让方全部转 让价款。
    八、上述两协议股份转让完成后,太平协和集团通过香港德富、 静安协和共持 有本公司股份172040625股 占本公司总股本的50.45% 。
    上述股份转让协议尚需报政府有关审批机关批准, 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全 面收购,获得批准后。方可正式生效,有关申报手续正在办理之中。
    太平协和集团为一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上市代码:438)。 法 定住所:香港中环毕打街20号汇德丰大厦14楼。法人代表:汪世忠。太平协和集团 主要经营房地产业、石油化工业、电讯业。据太平协和集团提供的资料, 截至二○ ○一年六月三十日止未经审计的中期报告,该集团总资产10亿港元,净资产71亿港元, 该集团在香港主要有与长江实业集团、新鸿基地产合作开发大型房地产项目, 在内 地投资主要有上海康城 总建筑面积200万平方米 、南京西路的协和世界商住项目、 与香港新世界合作的广州大型住宅项目。香港德富是太平协和集团间接持有的全资 子公司。法人代表:汪世忠。上海静安协和房地产有限公司是太平协和集团间接持 有92%股份的子公司。法人代表:汪世忠。
    本公司将关注上述股份转让协议的报批情况, 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运盛(上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