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上海九川投资有限公司(本公司收购方,以下简称"上海九川")于2006年2月2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出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060132号,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要求上海九川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就通知中提出的问题提供补正材料和说明;如不能按时(截至第30个工作日)补正的,上海九川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不能按时补正的原因及材料准备的情况,并予以公告。
    该通知中有一项要求是提供商务部关于同意本次股权转让的批准文件。
    因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外资委" ,需外资委转报商务部)需上海九川和本公司提供报批的材料中要求公司召开董事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对本次股权转让的事项,但根据本公司章程,召开董事会需要提前10日通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需要提前30日公告(已公告在2006年4月7日召开公司200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该股权转让事项,详情见2006年3月7日出版的《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本公司2006-008号公告)。
    综上所述,上海九川和本公司无法在30个工作日内拿到商务部关于同意本次股权转让的批准文件;除此以外,证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补正材料都已准备完毕。
    特此公告
    运盛(上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6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