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力源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源公司”)董事会近期收到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贵州力源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东南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网架加工安装纠纷和贵州力源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东南蜗轮箱有限公司屋面板加工安装纠纷”终审判决书,现予以公告。
    2002年10月18日,力源公司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终止网架加工安装合同,退还预付的工程款130万元。2002年10月21日,力源公司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2002年10月24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并依法冻结了浙江东南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130万元的银行存款(新东南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由东南网架厂改制而成)。在诉讼过程中,双方由于管辖权问题上诉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4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就管辖权问题发出通知,裁定本案在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004年12月14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02)筑法民三初第59号民事判决书,东南公司不服判决,此案移交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终审,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于2005年7月11日下达(2005)黔高民一终字第23号判决书,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为,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
    一、原告贵州力源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东立钢结构有限公司订立的网架加工安装合同终止履行。
    二、被告浙江东立钢结构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贵州力源液压股份有限公司预付的工程款130万元。并向原告贵州力源液压股份有限公司给付130万元的利息损失,利息按该款付出之日起至2004年11月18日止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浙江东立钢结构有限公司、浙江东南网架集团有限公司其他上诉请求。
    上述款项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一审和终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浙江东立钢结构有限公司和浙江东南网架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2002年10月18日,力源公司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终止屋面板加工安装合同,退还预付的工程款100万元。2002年10月21日,力源公司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2002年10月24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并依法冻结了杭州东南蜗轮箱有限公司100万元的银行存款。在诉讼过程中,双方由于管辖权问题,上诉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4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就管辖权发出通知,裁定本案在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004年12月14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02)筑法民三初第60号民事判决书,东南公司不服判决,此案移交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终审,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于2005年7月11日下达(2005)黔高民一终字第24号判决书,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为,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
    一、原告贵州力源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东南蜗轮箱有限公司订立的网架加工安装合同终止履行。
    二、被告杭州东南蜗轮箱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贵州力源液压股份有限公司预付的工程款100万元。并向原告贵州力源液压股份有限公司给付100万元的利息损失,利息按该款付出之日起至2004年11月18日止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杭州东南蜗轮箱有限公司其他上诉请求。
    上述款项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一审和终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杭州东南蜗轮箱有限公司承担。
    目前,上述两起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特此公告。
    
贵州力源液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五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