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是公司常设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副主 席不能履行职权时,由主席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监事会成员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第三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了解公司经营情况,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有权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 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相关问题;
    (三)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 者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 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六)列席董事会会议;在董事会议案讨论时提出建议、警示;在董事会召开 前有权要求有关人员就历次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向会议汇报,并列入议案;
    (七)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监事会行使职权时,有权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提供 专业意见,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条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经二名以上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送达给全体监事,监事会与董事会同时召开的, 可以用同一书面通知送达监事。
    第六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 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七条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以会议方式进行,对有关议案经讨论后采取举手或 投票方式表决,并当即宣布表决结果。
    第八条监事连续两次不能出席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应按公司章程规定执 行。
    第九条监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 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中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 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第十条监事会的决议应转达给公司董事长,由董事长责成公司总经理去执行实 施。
    第十一条监事会成员负有保密义务。对在履行监督义务时了解的公司商业秘密 和监事会审议的议案,公司在媒体上未公告前,不得向外泄露其内容。
    第十二条凡本规则未及之处,应当遵照《公司法》等法律和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议事规则自公司监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权和解释权归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