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特别提示
    (一)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情况;
    (二)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三)公司将于近日刊登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在此之前公司股票继续停牌;
    (四)公司股票复牌时间安排详见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二、会议的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06年2月17日上午9: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06年2月15日至2006年2月17日,每天上午9:30-11:30
    和下午13:00-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北京友谊宾馆友谊宫(5+6)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和董事会征集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中电广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单昶先生
    (六)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882人,代表股份255,876,42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7.6%。其中:
    1、参加表决的非流通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5人,代表股份222,529,174 股,占公司所有非流通股股份总数的99.54%,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7.49%。
    2、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877人,代表股份33,347,253股,占公司所有流通股股份总数的31.41%,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11%。其中:
    (1)参加网络投票的流通股股东共2,861人,代表股份32,649,761股,占公司所有流通股股份总数的30.75%,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9%。
    (2)参加现场投票的流通股股东共16人,代表股份697,492股,占公司所有流通股股份总数的0.66%,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保荐机构、法律顾问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中电广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简称“《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投票表决结果:
    单位:股
代表股份数 同意股数 反对股数 弃权股数 赞成比例(%) 全体股东 255,876,427 251,588,671 4,162,676 125,080 98.32 流通股股东 33,347,253 29,059,497 4,162,676 125,080 87.14 非流通股股东 222,529,174 222,529,174 0 0 100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审议的议案已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参加表决的前十名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和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表决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持有股数(股) 投票情况 1 中国农业银行-新世纪优选分红证券投资基金 1,208,400 同意 2 金鑫证券投资基金 870,000 同意 3 金盛证券投资基金 800,000 同意 4 中国建设银行-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 800,000 同意 5 曾永强 580,000 同意 6 上海国际服务贸易公司 500,000 同意 7 程成 380,000 同意 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国泰金龙行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350,000 同意 9 镇江市京口格力空调专卖店 330,200 同意 10 牛冬梅 320,879 同意
    五、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聘请的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彭晋律师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关于中电广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基于上述事实,金杜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中电广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
    (二)《关于中电广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电广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六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