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联交易概述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是中电广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甲方)的第一大股东,也是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电财务公司”、乙方)的第一大股东。公司持有中电财务公司39%的股份,是中电财务公司的第二大股东。本公司与中电财务公司将签署《金融服务协议》并以该协议为基础由中电财务公司向本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由于对该议案有表决权的董事无法达到法定表决数,出席本次董事会的董事决议将该议案直接提交公司2005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两位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关联方介绍
    中电财务公司隶属于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其前身为中国信息信托投资公司于1988 年成立。2000 年11 月6 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改组为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并取得《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为非银行金融机构。
    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 号;法定代表人:张玉堂;注册资本:伍亿壹仟捌佰万元。
    经营范围:吸收成员单位3 个月以上定期存款;发行财务公司债券;同业拆借;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办理成员单位商业汇票的承兑及贴现;办理成员单位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有价证券、金融机构股权及成员单位股权投资;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其他咨询代理业务;为成员单位提供担保。
    三、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生效:
    本协议于双方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公章起成立并自甲方股东大会批准本协议之日起生效,并自该日起有效期一年(除非上市规则另有规定)。在不违反上市规则的前提下,若本协议双方同意,本协议之有效期可以延长。
    2、协议内容:
    中电财务公司同意在其经营范围许可的范围内,为本公司办理相关金融服务。
    3、主要服务条款:(甲方:本公司,乙方:中电财务公司)
    (1)甲方在乙方的存款利率不低于同期商业银行存款利率。甲方在乙方的单笔存款最高不超过20,000 万元,甲方在乙方每年度的存款额度累计不超过500,000 万元;
    (2)甲方在乙方的贷款利率不高于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甲方从乙方获得的单笔贷款最高不超过20,000 万元,甲方从乙方获得的每年度的贷款额度累计不超过200,000 万元;
    (3)因甲方向第三方贷款需要乙方担保而向乙方支付的担保费用不高于同期商业银行对外担保所收取的费用。甲方可以获得乙方为其提供的单笔担保额度最高不超过20,000 万元,甲方可以获得乙方为其提供的每年度担保额度累计不超过200,000 万元;
    (4)对于甲方原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生的结算业务,若在
    乙方的经营范围内且对甲方有利均可以通过乙方进行。甲方每年度向乙方支付的与结算业务相关的手续费最高不超过50 万元;
    (5)对于甲方原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生的票据承兑和贴现业务,若在乙方的经营范围内且对甲方有利均可以通过乙方进行。甲方每年度向乙方支付的与票据承兑和贴现业务相关的手续费最高不超过50 万元;
    (6)甲方同意,对于乙方在其经营范围内所提供的其他金融服务,在与第三方的服务条件相同时,优先使用乙方的服务。
    4、服务原则:
    (1)甲乙双方同意,就乙方在本协议项下服务范围中所提供的具体服务项目将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有关的协议予以实施,但该等具体协议所规定的额度应当不超过本公告第四项第三条所确定的标准。对于超出本协议所确定的标准则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上市规则的规定另行提交甲方相关内部机构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甲方在履行本协议的同时,有权在了解市场价格的前提下,结合自身的利益决定是否与乙方保持合作关系,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履行本协议的同时由其他金融机构提供本协议项下的金融服务。
    四、关联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从事的业务属于技术和资本高密集的行业,此项关联交易对本公司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效益以及为客户提供多元化的服务将产生一定影响。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郁洪良先生、贾利民先生已审阅上述关联交易,并对以上关联交易发表如下独立董事意见:
    该协议的签署,程序方面,经公司于2005 年9 月9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其决策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内容上,该协议符合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关联交易的实现有利于公司资金周转,降低公司融资成本,对公司业务开展和长远发展是有利的。
    特此公告。
    
中电广通股份有限公司    2005 年9 月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