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关于北京埃迪恩电信系统有限公司(申请人)与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被申请人)的仲裁案件(参见刊登于2005年3月30日《上海证券报》C79版的《中电广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已于2005年8月26日做出了裁决。
    公司近日收到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函寄DM20040294号网络设备试用合同争议案裁决书》。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对本仲裁案件的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应继续履行《干线网合同》及《城域网合同》
    (二)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干线网合同》部分价款人民币3,520万元及违约金人民币103.488万元。
    (三)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城域网合同》价款人民币10,812,654.50元。
    (四)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人民币20万元。
    (五)本案仲裁费用为408,475元,由被申请人承担。上述款项已由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预缴,现已全额冲抵,故被申请人还应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408,475元,以补偿申请人为其垫付的仲裁费用。
    根据上述裁决,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应于本裁决做出之日起45天内支付完毕。
    本裁决系终局裁决,自做出之日起生效。
    此仲裁结果将会增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和经营性现金流量,对公司存货将产生积极影响。
    特此公告。
    
中电广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