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燕探戈羽绒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02年6月 20 日收到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平谷法院″) 2002 年度平民初字第 01335号民事判决书, 就中国银行北京市平谷县支行(以下简称″县支行″)诉北 京利燕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燕制衣″)未能按期归还借款及本公司为利燕 制衣该笔借款提供担保一案(详见2002年4月25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 )判决如下:
    1.利燕制衣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县支行借款本金400 万元及利息(利息自 1999年6月23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2.本公司对上述利燕制衣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对利燕制衣享有追偿权;
    3.本案诉讼费用33210元由利燕制衣承担;
    4.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
    上述案件的判决结果将可能使公司资产遭受损失,特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 风险。同时,本公司将按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投资者注意 阅读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的有关信息。
    特此公告
    
北京中燕探戈羽绒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