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燕探戈羽绒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02年6月4日 收到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平谷法院”) 2002年度平民字民事传票6 份和原本公司临时工刘贵明、王胜利、赵风龙、李杰、赵维海、曹立国(以下简称 “原告”)民事起诉状6份。原告称在1995年8月至2001年 12月在本公司工作期间, 本公司欠原告报销发票款、代垫款项等共计533900.22元,原告请求平谷法院判令本 公司偿付原告上述款项并承担诉讼费。平谷法院将于2002年6月10日开庭,对以上诉 讼事项进行审理。
    同日本公司同时收到平谷法院2002年度平民字第1971-1976号民事传票6份和原 本公司临时工刘贵明、王胜利、赵风龙、李满、张红艳、王保芹(以下简称“众原 告”)民事起诉状6份。众原告称本公司欠其2001年8月至12 月的 5 个月工资共计 49500元,众原告请求平谷法院判令本公司支付上述工资款项并承担诉讼费。平谷法 院将于2002年6月7日开庭,对以上诉讼事项进行审理。
    上述案件涉案标的合计583400.22(元,其审理结果将可能使公司资产遭受损失, 特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同时,本公司将按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请投资者注意阅读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 券报》的有关信息。
    特此公告
    
北京中燕探戈羽绒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