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南方证券”)于2002年4月 30 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朝阳法院”)就其于1996年4月25 日向北 京中燕探戈羽绒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支付250 万元人民币用 于购买本公司法人股,但未能如期取得股权一事起诉本公司。(详见2002年5月9 日 《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
    2002年5月31日,本公司收到朝阳法院(2002)朝民初字第 8553号民事判决书, 对此案朝阳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本公司退还南方证券250万元及利息(自 1996 年4月25日起至2002年5月28日止,按250万元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并承 担诉讼费17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十五日内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此案件的审理结果使公司资产遭受了损失,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同时本公司将按有关规定的要求,对本案件发展的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请投资者注意阅读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的有 关信息。
    特此公告
    
北京中燕探戈羽绒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