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燕探戈羽绒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02年4月 30 日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朝阳法院”)2002年度民字第8922号民 事传票和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南方证券”)民事起诉状, 获悉南方证券曾于1996年4月25日向本公司支付250万元人民币用于购买本公司法人 股,但未能如期取得股权。
    同时,自南方证券处知悉,本公司曾于2000年4月17 日就此事项向其出具《还款 意见书》,提出“南方证券在本公司成立时投入的 250万元作为本公司对其的欠款, 资金利息由双方协商确定”。本公司现任董事会及经营班子目前无法从原董事会及 经营班子移交的公司资料中获得有关上述250万元款项的完整、 准确合法的原始凭 据,因此不能偿还南方证券所称欠款。
    据此,南方证券向朝阳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本公司立即偿还欠款250 万元及 利息116万元,共计366万元;并由本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另外,南方证券曾于1995年6月5日(本公司首次注册日期为1995年8月30日)出 资600万元作为本公司发起人,持有600万股股权,后本公司增资扩股,依分配比例,南 方证券又获得120万股股权。因此,南方证券作为本公司发起股东和股票上市发行主 承销商曾经持有本公司720万股法人股,后将全部股权转让给他人, 不再是本公司股 东。
    朝阳法院将于2002年5月15日开庭,对以上诉讼事项进行审理, 审理结果将可能 使公司资产遭受损失。对此,本公司将按有关规定的要求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请投资者注意阅读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的有 关信息,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中燕探戈羽绒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