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燕探戈羽绒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002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于 2002年4月24日在北京市朝阳区慧忠路5号远大中心B座12层本公司会议室召开。 应 到董事11人,实到董事及授权代表9人,董事黄勇请假,肖爱军未出席会议。公司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 议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中止收购新疆屯河聚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提案》
    新疆屯河工贸有限公司、新疆屯河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近日致函公司, 就公 司与之签署的有关收购新疆屯河聚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合同一事, 指出我公司未在 约定时间内向其支付约定款项;同时根据我公司公布的2001年年度报告, 上述二公 司经研究,认为我公司亏损巨大,目前的财务状况无力完成上述收购, 故提出中止与 我公司签署的有关收购新疆屯河聚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合同。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历史遗留问题太多,帐面资产损失巨大且难以追回,特别是 对原大股东中燕实业集团所欠公司款项的催收陷入僵局,加之公司自有资金紧张,银 行信贷困难,收购新疆屯河聚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交易实际上已无法完成。 因此 同意中止与新疆屯河工贸有限公司、新疆屯河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有关收 购新疆屯河聚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合同及修订协议。本事项将向股东会报告。
    二、审议通过了《对肖爱军擅自提供担保并隐匿不报行为的严厉谴责》
    公司董事肖爱军未经董事会同意,于1999年4月29日利用职务之便(时任公司董 事长), 擅自以公司名义为其任董事长的北京利燕制衣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北京市 平谷县支行贷款400万元提供担保,并未进行过任何披露。2001年11月在原董事会及 经营班子向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及经营班子进行交接时亦未说明此事。公司直至2002 年4月22 日收到北京市平谷县法院的传票和中国银行北京市平谷县支行的民事诉状 后方知此事。肖爱军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极大的损害了公司利益。 公司董事会为此对 其进行严厉谴责,并将追究其个人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北京中燕探戈羽绒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2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