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燕探戈羽绒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02年4月23 日 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高院”)(2002)高民初字第222 号民事判决 书,就中经国际租赁(集团)有限公司诉中国北京国际经济合作公司、 新疆屯河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国际租赁(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第 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中院”)一审作出的驳回中经国际租赁(集团)有限公 司的诉讼请求;驳回中国北京国际经济合作公司的反诉请求的判决, 向市高院提出 上诉详见2001年12月26日和2002年1月18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 市 高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公司于2002年4月17日向二中院提出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对北京中 燕实业集团公司价值500万元的财产予以诉前保全。并根据二中院(2002) 二中民特 字第3760号民事裁定书于2002年4月22 日冻结了北京中燕实业集团公司持有的本公 司国有法人股1000万股。
    特此公告
    
北京中燕探戈羽绒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2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