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燕探戈羽绒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02年2月 25 日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刊登了公告(公告编号2002--007 ):本 公司于2002年2月6日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中院”)(2002) 二中民初字第1889号应诉通知书, 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原告北京中 贸联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贸联”)诉本公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涉案标 的金额546.5万元。”
    2002年3月4日二中院组成合议庭对以上诉讼事项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诉讼代理 人中贸联财务主管李宗和、北京市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岳运生;被告诉讼代理人北 京市中进律师事务所律师于林育、宋英涛到庭参加了诉讼。
    审理中二中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协议权利主体及内容不明确, 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该协议不足以证明本公司对中贸联负有债 务。
    据此,二中院于2002年3月20日在(2002)二中民初字第01889号《民事判决书》 (以下简称“判决书”)中作出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中贸联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付 546.5万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三万七千三百三十六元,由中贸联负担。《判决 书》同时称,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
    本公司于2002年3月25日正式收到该判决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中燕探戈羽绒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