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7年6月28日,公司发布公告称,2007年6月26日本公司收到公司控股子公司宁波口腔医院有限公司转交的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为(2007)甬民二初字第59号传票,原告陈秀娟分别以宁波口腔医院股东赵朔、朱斌为被告一、被告二,并将宁波口腔医院列为第三人被告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现为保障公司利益,本公司已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现经法院审查,认为本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特通知本公司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特此公告!
    通策医疗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七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