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北京中 燕探戈羽绒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新疆屯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新疆屯河”)于2001年8月3日, 向北京中燕探戈羽绒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北京中燕”)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北京中燕董事会在法定期 限未作答复,提议股东于2001年8月20日发出了关于召开北京中燕2001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
    北京中燕董事会以不作任何答复的方式不履行其召集、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法 定义务,故我公司在北京证券监管办事处办理备案后于2001年9月5 日在《中国证券 报》上发出了“新疆屯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负责召开和主持北京中燕探戈羽绒 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范意见》和《北京中燕控戈羽绒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完全按 照公告要求召集和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股东及股东代表9人,代表股额85699000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53.46%。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所有提案,形成了大会决议。
    长安公证处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公证, 北京市中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 了大会过程。
    
新疆屯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二零零一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