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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63 证券简称:ST中燕 项目:公司公告

中燕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
2006-09-18 打印

    保荐机构

    二〇〇六年九月

    董事会声明

    本公司董事会根据非流通股东的书面委托,编制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本说明书摘要摘自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全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阅读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由公司A股市场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协商,解决相互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及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特别提示

    1. 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拟与资产重组相结合,通过注入资产,以实现公司盈利能力、改善公司财务状况、提高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投资者欲了解资产重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公司董事会已公告的《中燕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2. 根据《公司法》和中燕股份《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资产重组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需经相关股东会议批准。由于本次资产重组是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对价安排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且有权参加相关股东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股东全部为有权参加公司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股东,因此决定将审议本次资产重组的临时股东大会和相关股东会议合并举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并将本次资产重组议案和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合并为一个议案进行表决,临时股东大会和相关股东会议的股权登记日为同一日。本次资产重组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须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还需经参加表决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可实施。

    3. 由于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对价安排全部由控股股东杭州宝群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群实业")以收购本公司不良债权、向公司赠送股权及现金的方式支付,经提出股权分置改革动议的非流通股股东协商一致,杭州广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市逸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岩鑫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平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上海步欣工贸有限公司等五家非流通股股东同意将其各自持有的非流通股数量的9%无偿转让给宝群实业。受让上述股份后,宝群实业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量达52,577,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2.80%,将引发要约收购义务,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宝群实业将提出要约收购义务豁免申请,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的同意。由于非流通股股东之间的股份转让不影响股权分置改革对价安排的执行,要约收购义务豁免申请的批准与否将不影响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及公司股票的停、复牌安排。

    4. 股权分置改革是资本市场一项重大基础制度改革,对公司投资者权益具有重大影响,且在改革方案实施过程中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因此本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可能出现较大幅度波动,公司董事会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重要内容提示

    一、改革方案要点

    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拟与资产重组相结合,通过注入优质资产,以改善公司资产质量,提升盈利能力,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并以此作为非流通股股东为了获得流通权而向流通股股东安排的对价。

    1. 收购上市公司债权

    宝群实业拟以现金人民币21,268,579元按照账面净值收购中燕股份的应收款项21,268,579元,其中,应收账款342,088.22元,其他应收款20,926,490.78元。

    2. 向上市公司赠送资产

    宝群实业将其全资拥有的杭州口腔医院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及现金2,550万元赠与中燕股份。其中,根据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浙天会审[2006]第1682号《审计报告》,截至2006年8月31日杭州口腔医院有限公司账面净资产为48,752,882.11元,根据浙江勤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浙勤评报字[2006]第72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杭州口腔医院有限公司评估值10,258万元。股权与现金合计,赠送资产的价值为12,808万元。

    按照公司股票价格及流通股股东总股本的比例测算,赠送资产部分的对价水平相当于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得2.33股的股票对价。

    二、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事项

    非流通股股东将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

    三、本次改革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的日程安排

    1. 股权登记日:2006年10月9日

    2. 现场会议召开日:2006年10月16日

    3. 网络投票时间:2006年10月12日-2006年10月16日期间交易日的9:30-11:30,13:00-15:00。

    四、本次改革相关证券停复牌安排

    1. 本公司董事会将申请公司股票自2006年9月18日起停牌,最晚于9月28日复牌,此段时期为股东沟通时期;

    2. 本公司董事会将在2006年9月27日之前(含当日)公告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沟通协商的情况、协商确定的改革方案,并申请公司股票于公告后下一交易日复牌;

    3. 如果本公司董事会未能在2006 年9月27日(含当日)之前公告协商确定的改革方案,本公司将刊登公告宣布取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并申请公司股票于公告后下一交易日复牌;

    4. 本公司董事会将申请自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的次一交易日起至改革规定程序结束之日公司股票停牌。

    五、查询和沟通渠道

    热线电话:0571-87163219

    传 真:0571-87163219

    电子信箱:ahtauwu@126.com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 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以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证监发[2005]86 号)的有关规定,合并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非流通股份的股东提出股权分置改革动议,书面委托公司董事会召集相关股东会议,审议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公司董事会收到非流通股股东的书面委托后,在保荐机构的协助下,制定如下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一)改革方案概述

    1. 对价安排的形式、数量

    公司2003年度、2004年度均无业务经营和主营业务收入。本公司投资的杭州中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2005年度实现房地产营销策划及销售代理收入3,926,981.93元,实现净利润1,683,264.23元,为本公司带来了1,514,937.81元的投资收益。2006年上半年公司实现主营业务收入823,268.33 元,利润总额为-817,265.32元,净利润为-975,854.63元,主营业务利润来源仍为中通经纪代理销售房产的服务费收入。但由于自去年下半年以来,国家对房地产行业的政策调控力度加大,致使中通经纪的房产代理销售业务受到很大影响,同时该项服务至2006年5月31日已经服务到期终止(详情请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刊登的公告)。2006年7月24日,本公司将中通经纪股权转让于浙江通策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目前公司已无主营业务,同时由于公司原大股东北京中燕实业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长期占用公司的巨额募集资金,致使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受到重大影响,面临资产重组的重任。

    为切实改善本公司资产质量,提升盈利能力,保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控股股东宝群实业提议将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与资产重组相结合,收购本公司不良债权,并向本公司注入优质资产,并以此作为非流通股股东为了获得流通权而向流通股股东安排的对价。

    (1)收购上市公司债权

    宝群实业拟以现金人民币21,268,579元按照账面净值收购中燕股份的应收款项21,268,579元,其中,应收账款342,088.22元,其他应收款20,926,490.78元。

    (2)向上市公司赠送资产

    宝群实业将其全资拥有的杭州口腔医院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及现金2,550万元赠与中燕股份。其中,根据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浙天会审[2006]第1682号《审计报告》,截至2006年8月31日杭州口腔医院有限公司账面净资产为48,752,882.11元,根据浙江勤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浙勤评报字[2006]第72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杭州口腔医院有限公司评估值10,258万元。股权与现金合计,赠送资产的价值为12,808万元。

    2. 对价安排的执行方式

    非流通股股东通过收购本公司的应收款项、赠与股权及现金的方式执行对价安排。

    3. 非流通股股东之间的股份转让

    由于股权分置改革的对价安排全部由控股股东宝群实业以收购本公司不良债权、向本公司赠送股权及现金的方式代为支付,经提出股权分置改革动议的非流通股股东协商一致,杭州广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市逸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岩鑫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平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上海步欣工贸有限公司等五家非流通股股东同意分别将其各自持有的非流通股数量的9%无偿转让给杭州宝群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完成后,非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数量和比例变化如下:

                                        转让完成前                              转让完成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变动数(股)   持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杭州宝群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47,600,000             29.69   +4,977,000   52,577,000             32.80
    杭州广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35,400,000             22.08   -3,186,000   32,214,000             20.10
    长沙市逸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9,900,000              6.17     -891,000    9,009,000              5.62
    上海岩鑫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5,000,000              3.11     -450,000    4,550,000              2.84
    上海平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2,500,000              1.56     -225,000    2,275,000              1.42
    上海步欣工贸有限公司          2,500,000              1.56     -225,000    2,275,000              1.42

    受让上述股份后,杭州宝群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量达52,577,000股,占总股本的32.80%,将引发要约收购义务,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杭州宝群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将提出要约收购义务豁免申请,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的同意。由于非流通股股东之间的股份转让不影响股权分置改革对价安排的执行,要约收购义务豁免申请的批准与否将不影响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及公司股票的停、复牌安排。

    4. 有限售条件的股份可上市流通预计时间表

    (1)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前,如果杭州宝群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要约收购义务豁免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则有限售条件的股份可上市流通预计时间如下表所示:

    股东名称                     持有限售条件的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可上市流通时间   承诺的限售条件
    杭州宝群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8,016,000              5.00         G+12月后               -
                                             16,032,000             10.00         G+24月后
                                             52,577,000             32.80         G+36月后
    杭州广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8,016,000              5.00         G+12月后               -
                                             16,032,000             10.00         G+24月后
                                             32,214,000             20.10         G+36月后
    长沙市逸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8,016,000              5.00         G+12月后                -
                                              9,009,000              5.62         G+24月后
    北京方程兴业投资有限公司                  7,900,000              4.93         G+12月后                -
    北京颐和丰业投资有限公司                  7,200,000              4.49         G+12月后                -
    上海岩鑫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4,550,000              2.84         G+12月后                -
    上海平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2,275,000              1.42         G+12月后                -
    上海步欣工贸有限公司                      2,275,000              1.42         G+12月后                -
    北京龙聚兴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2,000,000              1.25         G+12月后                -

    注:G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

    (2)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前,如果杭州宝群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要约收购义务豁免申请尚未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则有限售条件的股份可上市流通预计时间如下表所示:

    股东名称                     持有限售条件的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可上市流通时间   承诺的限售条件
    杭州宝群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8,016,000              5.00         G+12月后               -
                                             16,032,000             10.00         G+24月后
                                             47,600,000             29.69         G+36月后
    杭州广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8,016,000              5.00         G+12月后               -
                                             16,032,000             10.00         G+24月后
                                             35,400,000             22.08         G+36月后
    长沙市逸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8,016,000              5.00         G+12月后                -
                                              9,900,000              6.17         G+24月后
    北京方程兴业投资有限公司                  7,900,000              4.93         G+12月后                -
    北京颐和丰业投资有限公司                  7,200,000              4.49         G+12月后                -
    上海岩鑫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5,000,000              3.11         G+12月后                -
    上海平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2,500,000              1.56         G+12月后                -
    上海步欣工贸有限公司                      2,500,000              1.56         G+12月后                -
    北京龙聚兴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2,000,000              1.25         G+12月后                -

    注:G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

    5. 改革方案实施后股权结构变动表

    股份类别                               股份情况        变动前         变动数        变动后
    非流通股                       境内法人持有股份   120,000,000   -120,000,000             0
                                       非流通股合计   120,000,000   -120,000,000             0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           境内法人持有股份             0   +120,000,000   120,000,000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合计             0   +120,000,000   120,000,000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                        A股    40,320,000              0    40,320,000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合计    40,320,000              0    40,320,000
                                           股份总额   160,320,000              0   160,320,000

    6. 就表示反对或者未明确表示同意的非流通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处理办法

    本公司尚有北京方程兴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颐和丰业投资有限公司和北京龙聚兴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等三家非流通股股东未明确表示同意参与股改并承担相应对价安排。由于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以资产重组作为对价,且由控股股东杭州宝群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代表所有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执行对价安排,对于未明确表示同意的非流通股股东,杭州宝群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保留按合法可行的方式与其协商解决的权利。被代付对价的非流通股股东在办理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上市流通时,应先征得代其支付对价的非流通股股东的同意,并由上市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该等股份的上市流通申请。

    保荐机构认为,杭州宝群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流通股股东执行对价安排,保留与未明确表示同意的非流通股股东协商解决其上市流通事宜的权利,有利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尽快实施,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 第二号第4条的规定。

    律师认为,中燕股份就表示反对或者未明确表示同意的非流通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处理办法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 第二号第4条的规定。

    7.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根据《公司法》和中燕股份《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资产重组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需经相关股东会议批准。由于本次资产重组是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对价安排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且有权参加相关股东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股东全部为有权参加公司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股东,因此决定将审议本次资产重组的临时股东大会和相关股东会议合并举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并将本次资产重组议案和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合并为一个议案进行表决,临时股东大会和相关股东会议的股权登记日为同一日。

    (2)本次资产重组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须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还需经参加表决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可实施。

    (3)有效的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决议对全体股东有效,并不因某位股东不参会、放弃投票或投反对票而对其免除。

    (二)保荐机构对本次改革对价安排的分析意见

    光大证券在综合考虑公司的基本面和全体股东的即期利益和未来利益的基础上,按照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和市场稳定的原则,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对价安排的分析如下:

    1. 资产重组作为对价安排的合理性

    考虑到中燕股份目前已无主营业务、净资产较低、资产构成以不良债权为主的现状,若无优质资产和业务注入,公司将面临退市风险,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将遭受重大损失。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拟与资产重组相结合,通过注入优质资产,以实现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改善财务状况、提高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作为对价安排的内容是合理的。公司的盈利能力的恢复、财务状况的改善,使公司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在股权分置改革中得到了切实的保护。

    2. 对价水平的测算

    (1)获赠资产折合的对价水平

    非流通股股东以资产重组的方式执行对价安排,上市公司实际获送的资产价值为12,808万元。按照流通股股东占总股本的比例,相当于流通股股东获送3,221.22万元,即:

    12808×25.15%=3221.21(万元)

    按照2006年8月31日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加权平均价格3.43元,相当于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得2.33股的股票对价:

    (3221.21÷3.43) ÷4032=0.233

    (2)收购不良债权折合的对价水平

    由于控股股东收购的应收款项构成以原大股东及其关联方的欠款为主,账龄大部分在三年以上,实际回收的可能性较小。应收款项的前五名情况如下:

    序号             单位名称         期末余额         与本公司关系   欠款时间       欠款原因   计提比例        计提金额
    1                  方泽平    45,280,260.00         前公司总经理     1999年           诈骗       100%   45,280,260.00
    2        北京中燕有限公司    42,636,250.14   前控股股东之子公司     1999年           侵占       100%   42,636,250.14
    3      威华特医疗科技公司    17,800,000.00             合作单位     1999年   合作项目失败       100%   17,800,000.00
    4        中燕实业集团公司    14,254,664.55           前控股股东     1999年           侵占        50%    7,127,332.28
    5      北京燕山羽绒制品厂    13,671,839.51   前控股股东之子公司     1999年           侵占        50%    6,835,919.76
                       合计:   133,643,014.20                                                            119,679,762.17

    因此,控股股东用于收购该部分应收款项的资金基本可以视为对上市公司的捐赠。按照以上标准测算,该部分对价相当于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得0.39股的股票对价,即:

    (21268579.95×25.15%)÷3.43÷40320000=0.039

    (3)总体对价水平

    上述两项合计,对价水平实际相当于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送2.72股。

    3. 股权分置改革对流通股股东的影响

    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宝群实业以现金收购上市公司应收款项,清理了公司的不良债权,彻底解决了长期困扰上市公司的原大股东资金占用问题;同时,控股股东向上市公司赠送了现金和盈利能力较强的资产,并使本公司的净资产由2006年6月30日的31,971,559.68元(未经审计)提升至160,711,096.80元(2006年8月31日备考报表数据),每股净资产由2006年6月30日的0.1994元/股(未经审计)提高至1.0024元/股(2006年8月31日备考报表数据)。短期来看,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改善了本公司的财务结构和资产质量,大大降低了公司退市风险;长期来看,公司获得优质业务和资产,盈利能力得以迅速恢复和提高,将为公司业绩带来长期稳定的回报,符合流通股股东的长远利益。

    4. 保荐机构分析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中燕股份结合资产重组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有利于提高公司盈利能力,改善财务状况,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中燕股份股权分置改革的对价安排充分兼顾了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和即期利益,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价安排合理。

    二、非流通股股东做出的承诺事项以及为履行其承诺义务提供的保证安排

    1. 承诺事项

    提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动议的非流通股股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

    2. 承诺的履约方式、履约时间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后,非流通股股东委托中燕股份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相关股份在其所承诺的限售股份额度、限售股份期间的锁定事宜。

    非流通股股东的履约时间为董事会公告方案实施的次日起至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正式实施后三十六个月内。

    3. 承诺的履约能力分析

    在承诺限售期间,由于登记结算公司将对相关限售股份进行锁定,从技术上为履行上述承诺义务提供了保证,因此非流通股股东能履行上述承诺。

    4. 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

    非流通股股东的各项承诺可以通过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技术手段保证承诺的履行,或阻断违反承诺性质事项的发生。同时,保荐机构亦将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和权利,对承诺人履行承诺的情况予以监督和指导。

    5. 承诺事项的违约责任

    承诺人保证:"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承诺的,将赔偿其他股东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6. 承诺人声明

    承诺人声明:"本承诺人将忠实履行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非受让人同意并有能力承担承诺责任,本承诺人将不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三、提出股权分置改革动议的非流通股股东及其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比例和有无权属争议、质押、冻结情况

    截至本说明书签署之日,公司共有9家非流通股股东,合并持有公司12,00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74.85%。具体持股情况见下表: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股份性质
    杭州宝群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47,600,000             29.69   境内法人股
    杭州广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35,400,000             22.08   境内法人股
    长沙市逸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9,900,000              6.17   境内法人股
    北京方程兴业投资有限公司        7,900,000              4.93   境内法人股
    北京颐和丰业投资有限公司        7,200,000              4.49   境内法人股
    上海岩鑫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5,000,000              3.11   境内法人股
    上海平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2,500,000              1.56   境内法人股
    上海步欣工贸有限公司            2,500,000              1.56   境内法人股
    北京龙聚兴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2,000,000              1.25   境内法人股
    合计                          120,000,000             74.85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由杭州宝群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广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市逸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岩鑫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平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上海步欣工贸有限公司等六家非流通股股东提出,提出动议的非流通股股东合并持有公司102,900,000股股份,占非流通股总数的85.75%,符合《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

    提出股改动议的非流通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比例见上节,该等股份均无权属争议、质押、冻结等情况。

    四、股权分置改革存在的风险及处理方案

    1. 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须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还需经参加表决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方案存在无法获得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的可能。

    公司董事会将协助非流通股股东通过投资者座谈会、投资者走访、网上路演、征集意见函发放等多种方式与流通股股东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争取广大股东的理解与支持,争取使本方案获准实施。若本方案未获相关股东会议通过,非流通股股东将广泛征求流通股股东、中介机构的意见,进一步完善本方案。在条件成熟时,再次委托董事会继续推进股权分置改革。

    2. 由于股权分置改革的特殊性以及对方案的不同认识,市场各方的观点、判断和对未来的预期有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从而可能会使股票价格发生一定程度的波动,尽管没有证据能表明股票价格下跌是因实施本说明书所载方案造成的,但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都将面对股票价格下跌的风险。

    本公司提请投资者注意股价波动的风险,并根据本公司披露的信息进行理性决策。

    五、公司聘请的保荐机构和律师事务所

    (一)公司聘请的保荐机构和律师事务所

    1. 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证券大厦南塔14-16楼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保荐代表人:徐荣健

    项目主办人:席平健 詹珺

    电话:021-68816000

    传真:021-68817530

    2. 律师事务所: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11楼

    法定代表人:章靖忠

    经办律师:吕崇华 张立灏

    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1

    (二)保荐意见

    在中燕股份及其非流通股股东提供的有关资料说明真实、准确、完整以及相关承诺得以履行的前提下,光大证券认为:

    中燕股份股权分置改革的程序及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中燕股份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体现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对价安排可行。光大证券愿意推荐中燕股份进行股权分置改革工作。

    (三)律师意见

    公司律师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认为:中燕股份具备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主体资格;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内容符合指导意见及办法的规定,内容合法;与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系列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在目前阶段已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程序合法;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尚需经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

    (本页无正文,为"中燕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签署页)

    中燕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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