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北京中燕探戈羽绒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我司作为提议股东已于2001年8月24日向北京中燕探戈羽绒制品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燕”)董事会提交了“关于提请董事会及时履行 法定义务的函”,并在北京证券监管办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要求北京中燕董事会 在2001年9月3日前将是否召集、主持我司提议召开的200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决定函告知我司。可是截止2001年9月4日,与我公司2001年8月3 日致北京中燕董事 会的《关于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未得到回复一样, 此次仍未得到任何回复。 按“规范意见”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董事会未能指定董事主持股东大会的, 提议股 东在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后会议由提议股东主持”。我司已于2001年 9月4日在北京证券监管办备案,履行召集和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义务,特此通知。
    
新疆屯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二零零一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