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于今日接到杭州宝群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群实业")通知,宝群实业就受让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新疆屯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本公司4760万股法人股因股权无法过户事宜向杭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裁决。杭州仲裁委员会于2005年4月13日下达(2005)杭仲裁字第108号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新疆屯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在本裁决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法人股转让协议》,办理股权过户相关手续;
    二、申请人杭州宝群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质押合同项下的质物4760万股中燕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本案仲裁费人民币301623元(申请人已预交),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屯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本公司4760万股法人股因其欠款纠纷事宜被冻结,冻结期限从2004年6月11日至2005年6月11日。
    特此公告。
    
中燕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二○○五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