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燕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原大股东北京中燕实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燕集团”)及其关联单位长期挪借本公司资金且数额巨大已严重影响了本公司的正常经营,给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本公司董事会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2002、2003年一直采取各种方式追讨欠款。本公司于2004年4月再次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中燕集团支付欠款10,529,694.55元及支付欠款付清之日的利息。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中院”)审理终结。公司于近日收到二中院(2004)二中民初字第04724号《民事判决书》。二中院认为该欠款属于中燕集团对本公司的借款,本公司与中燕集团之间的借款行为违反了企业之间禁止拆借的法律规定,因此本公司与中燕集团的借款行为无效,中燕集团应将取得的款项返还本公司。由此,二中院对本公司主张该债权利息请求不予支持。据此判决如下:
    一、本公司与中燕集团的借款行为无效;
    二、中燕集团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本公司人民币10,529,694.55元;
    三、驳回本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1,393元,由本公司负担11,393元(已交纳),由中燕集团负担6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特此公告。
    
中燕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