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于2004年8月17日接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中院”)通知称,二中院受理本公司诉北京中燕实业集团欠款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二中院委托拍卖北京中燕实业集团持有的ST中燕国有法人股1000万股,拍卖价款共计人民币821万元。支付评估佣金人民币51,050元、拍卖佣金人民币292,720元,因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本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已判决本公司为北京利燕制衣有限公司400万贷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义务,详见2002年6月25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二中院依法协助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行,拨付给该院案款人民币6,384,500.06元,以上共计人民币6,728,270.06元,余款人民币1,481,729.94元发还本公司。
    特此公告
    
中燕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