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北京国际经济合作公司(以下简称:“国合公司”)在2001年7月17 日出 版的《中国证券报》(第19版)刊出股权转让公告, 将其持有的北京中燕探戈羽绒 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燕”)4760万法人股转让给新疆屯河集团 有限公司,在公告中,国合公司信誓旦旦地声称:本公司所持有的中燕股份的全部股 份除了被法院冻结外,不存在其它影响本次裁定转让的合同或限制性文件。在此,本 公司特就其上述公告澄清以下事实:
    第一,本公司于2000年8月16日与国合公司签订了北京中燕960 万国有法人股以 及3800万法人普通股股权转让协议,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业已依法成立, 任何一方均无权单方予以解除。
    第二,自上述协议生效之日起,本公司一直积极致力于协议的尽快落实, 本公司 完全具备履行协议的实力及诚意,并已如约履行了合同规定的前期履行义务,并无任 何违反合同的行为。
    第三,贵公司在2000年11月29日出版的《中国证券报》(第33 版)刊出所谓的 “重大事项公告”,声称因本公司违约,国合公司决定终止其与本公司2000年8月 16 日签订的北京中燕股权转让协议。但是, 国合公司既不能指出我司具有哪些违约的 事实,亦未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解除与我公司已经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根据我 国合同法的规定,合法有效的合同不得由一方当事人随意终止,因此, 贵公司的上述 声明,并不产生解除协议的法律效力。
    第四,贵公司在上述公告,置基本事实于不顾,属于误导投资者的商业诈欺行为。 在此,我公司郑重要求贵司本着忠于事实真相的精神,尽快在《中国证券报》上澄清 事实,消除因贵司的错误行为给我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带来的障碍。
    
中经国际租赁(集团)有限公司    2001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