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燕探戈羽绒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贵公司在2001年7月17日的《中国证券报》(第19 版)刊出所谓的“董事会公 告”,称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1)新执字第47 号协助执行通知 书要求及中国北京国际经济合作公司(以及简称国合公司)与新疆屯河集团有限公 司的协议,国合公司所持有的北京中燕4760万法人股,转让致新疆屯河集团云云。本 公司特就上述公告澄清以下事实:
    第一,本公司于2000年8月16日与国合公司签订了北京中燕960 万国有法人股以 及3800万法人普通股股权转让协议,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业已依法成立, 任何一方均无权单方予以解除。
    第二,自上述协议生效之日起,本公司一直积极致力于协议的尽快落实, 本公司 完全具备履行协议的实力及诚意,并已如约履行了合同规定的前期义务,并无任何违 反合同的行为。
    第三,北京中燕在2000年11月29日出版的《中国证券报》(第33 版)刊出所谓 的“重大事项公告”,声称因本公司违约,国合公司决定终止其与本司2000年8月 16 日签订的北京中燕股权转让协议。但是, 国合公司既不能指出我司具有哪些违约的 事实,亦未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解除与我公司已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根据我国 合同法规定,合法有效的合同不得由一方当事人随意终止,因此, 北京中燕的上述声 明,并不产生解除协议的法律效力。
    第四,国合公司的上述公告,置基本事实于不顾, 属于误导投资者的商业诈欺行 为,并对我公司构成了先期违约。我公司将通过诉讼方式,要求其尽快履行对我司的 合同义务,并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我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特此声明
    
中经国际租赁(集团)有限公司    2001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