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 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新疆高级人民法院(2001)新执字47号民事裁定书, 中国北京国际经 济合作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持有的北京中燕探戈羽绒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中燕股份)3920万股法人股过户至新疆屯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屯河集团) 名下,折合人民币4900万元,以抵偿所欠屯河集团债务。
    二、本公司于2001年7月4日与屯河集团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将本公司持有 的700万股中燕股份法人股转给屯河集团,每股1.26元,总价882万元。
    三、本公司2001年7月13日与屯河集团签署《法人股转让协议》,将本公司持有 的140万股中燕股份的法人股转让给屯河集团,每股股价0.65元,总价款91万元。
    四、本公司所持有中燕股份的全部股份除了被法院冻结外, 不存在其它影响本 次裁定转让的合同或限制性文件。
    五、在股权转让前六个月内, 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没有买卖中燕股份股票的行 为。
    六、本公司与屯河集团不存在关联关系。
    七、以上过户转让完成后,本公司不再持有中燕股份的法人股。
    特此公告
    
中国北京国际经济合作公司    2001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