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燕探戈羽绒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起诉格威特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支付欠付货款574.426万元一案已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1)高经终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判令格威特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偿付货款574.426万元并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本公司于2002年2月1日收到法院执行回该案款项30万元,其他款项尚未收回。2002年11月21日,我公司接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裁定书,裁定书称最高人民检察院已对该判决提起抗诉,现裁定再审,再审期间原判决中止执行。2003年3月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开庭审理,日前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2)高民再抗终字第7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维持本院(2001)高经终字第46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41953元、诉讼保全费33020元由格威特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反诉费34210元由格威特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6163元,由格威特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北京中燕探戈羽绒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