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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63 证券简称:ST中燕 项目:公司公告

北京市中孚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中燕探戈羽绒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
2001-05-22 打印

    致:北京中燕探戈羽绒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应贵公司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称“有关法律”)及《北京中燕探戈 羽绒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2000 年度 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会议”)的召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对贵公司提供的文件和 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2001年4月17日《中国证券报》第39 版刊载的《北京中燕探戈羽绒制品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二零零零年度股东大会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贵 公司董事会已作出决议并向贵公司全体股东发出于2001年5月18 日召开本次会议的 通知公告。

    经核查,贵公司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 方式及通知的内容均符合有关法律和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地点和内容均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地点、内容一 致,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现任董事长肖爱军先生指定的刘国华先生主持。

    综上,本次会议的召开和召集,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贵公司有5名股东出席了本次会议。

    经核实,上述出席会议的股东为2001年5月15日收市后在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 公司在册的贵公司股东;代理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均已获得合法的授权。

    综上,前述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具有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资格,有权出席会 议并在会议上表决。

    三、本次会议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

    本次会议进行过程中,中国北京国际经济合作公司提出两项新的议案,中国北京 经济合作公司持有贵公司4760万股占有贵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的29.69%,具有在年度 股东大会上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

    中国北京国际经济合作公司所提事项以书面形式提出,议题完整,不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第六条所列事项,所提议案的时间、 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规 定。

    四、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

    出席本次会议的5名股东共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8970万股。

    本次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列入本次会议的议案共有7项,其中4 项与会 议通知的拟审议提案一致,三项提案为2项新提案的分拆,均为普通事项。 出席会议 的股东就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

    综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所在此同意,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会议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其 他公司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

    

北京市中孚律师事务所 出席会议人员:

    梁秀稳律师

    二零零一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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